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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资讯中心

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0-07-27 16:50:01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


  一、打造一流国际营商环境


(一)推行“区内事、区内办”。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一律赋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实施,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不打烊”政务服务专区,实行企业“一门、一窗、一网、一号、一次”办审批,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企业开办程序。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全面推进企业开办“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成”,实现1天内办结。扩大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注册企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对一个部门内同一行业涉及的多个审批事项优化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一个行业准营涉及的多个部门许可证归并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实现工程建设审批“统一申报、并联审批、一网通办”,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70个和50个工作日以内。开展区域评估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用地审批不再就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配套保障。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跨境贸易降费提速。强化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明确收费标准,落实降费措施,降低通关费用。推广应用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确保主要申报业务全覆盖。提高出口退(免)税服务效率,不断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申报从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扩展到三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市商务局、昆明邮局海关、市税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商标申请延展服务,降低企业商标注册成本,缩短商标注册时间。推进成立中国(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改革先行先试


(九)实施政策从优。昆明市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试点。现行和今后出台的政策,对产业、企业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有关规定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普遍适用,并可根据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创新需要,在政策适用上合理突破。(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经验区分为向全国推广、向全省推广、向全市推广3类,分别对主创团队(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给予三等功及以上等次奖励,优先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人员,给予记功奖励,优先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市商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对主创团队(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免予处罚。对符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产业政策导向的新设企业首次一般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理。公职人员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无主观故意导致的失误、错误,且未谋取私利的,酌情按程序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市纪委市监委、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党工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联动发展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与空港经济区的联动发展,围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改革试验任务,涉及以空港经济区为推进主体的,由市级制定相应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财税支持发展


(十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2020—2024年,市级分享部分(体制上解)对超201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统筹用于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统筹专项资金,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市财政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企业上市。鼓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创新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市税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要素支撑


(十六)下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权。下放以下控规修改审批权限至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对产业用地(如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布局进行结构性调整且不涉及人口规模增加的;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控规信息收集不全面、基础资料不准确等原因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有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绿地等用地规模及建设容量,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的;经批准的控详规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退让等非强制性指标符合国家有关专业规范及地方法规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安排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用地保障。(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片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支持和鼓励区域内工业制造企业依法增加容积率。鼓励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进地上、地下协调发展。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新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给予规划和土地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调整下放部分土地审批事权。针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新增建设用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授权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及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涉及用地转用审批)。针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土地供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授权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土地供应审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新设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促进融资租赁加快发展。积极引进、培育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对新设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办公用地等支持。(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民币在跨境收付中的使用力度。对人民币结算额超过1500万元或占比超过总结算额50%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科技研发创新和人才激励


(二十三)支持“科创特区”建设。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布局国家级(省级)科创中心、创新平台及重大项目,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探索“揭榜制”项目申报模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权和对市级企业科创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众创空间的认定权,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和事后评估。(市科技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构建协同创新链。建立“昆明高校院所联盟”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示范点,同时打造“中小企业科技联盟”。设立共享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信息平台和成果展示交易示范平台,支持企业联合研究机构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科创生态区中园。(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以科技金融助推成果转化。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在科研成果股权化方面先行先试。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对投资机构向科技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完成投资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以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立的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区。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设立“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科技服务业合作中心”分中心,部署国际化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导入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全省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站,为技术交易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技术评价等综合配套服务。加速国际科技孵化器建设,聚集以科技服务、区块链、大数据为基础的国际化电商平台。(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人才管理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可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简化认定程序。具备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单位可申请人才评价权。支持建立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发展贯通机制。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可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人才激励。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的事业单位,根据发展和考核结果,每年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不纳入总量基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快外籍人才聚集。入选“春城计划”的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外籍高端人才给予5年工作许可。经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认定的紧缺急需外籍专业人才,可享受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鼓励性加分,给予2年以上工作许可,为其在购房和租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生活服务、定制商业保险、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活便利。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国际知名高校本科毕业的外籍学生,毕业2年内允许到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创新创业。(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内容


(三十)适用认定。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市内迁入企业)。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设立的企业,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和本政策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9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包括企业在GDP、产值、就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统筹考虑,确定统一标准。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兑现保障。涉及所有奖励及奖励对象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认定。

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奖励政策所需资金(包括省级政策中由市级承担部分)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从市级留存片区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政策兑现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度兑现。对违法违规造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不良信息录入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官渡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